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9/7 来源:县农委
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农村居民在转户前享受的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集体组织资产收益分配、农村沼气项目等权益和待遇,转户后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继续保留,不会因户籍转变而取消。
(一)种粮补贴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保留承包土地并仍从事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杂粮等粮食作物种植的,继续享受种粮直补、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符合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继续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依照中央和市有关政策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各地在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实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和补贴资金时,必须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包括在内,经张榜公示、审核、审查、复查合格后,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将种粮直补、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其补贴卡(折)内。
对撂荒地不予补贴。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保留承包土地并仍种植国家政策补贴的良种,继续享受按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到户的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落实兑现,仍坚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由农户(含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申报,经村民小组(社)初审登记、村委会核实并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区县(自治县)审核合格的,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其补贴卡(折)内。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的,购置年度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继续享受与原农村居民相同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购置补贴金额3000元以下农机时,转户农村居民直接持二代身份证到补贴机具经销商处,交扣出补贴后差价款购机(补贴机具售价由购机者与经销商议价确定),人机合影,领取补贴机具和购机收据,在购机花名册上签字。
购置补贴金额3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农机时,转户农村居民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在各级经销商或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进行网上申请,通过“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系统”打印购置申请表,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签订管理合同,村镇公示。
购置补贴金额15000元及以上农机时,还需报市农机推广站复核,市农机办审批。
购机者都应参加相关技术培训。
购机者应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和机具信息卡备查。
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保留承包土地的,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参加相应的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五)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利。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的收益分配方案确认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并落实到转户农村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量化到户方案,经讨论通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将量化的收益分配权份额落实到转户农村居民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农村居民每年按份额享受存量资产收益分配,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落实到户。
转户居民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自愿处置其拥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
(六)农村沼气项目补助政策。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仍然居住在农村,符合户用沼气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修建户用沼气,享受政策性补助资金;符合养殖小区沼气、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修建养殖小区沼气、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享受相应项目政策性补助资金;属于养殖小区沼气、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供气范围的,可以纳入相应沼气工程供气户;同时,可以享受辖区范围内沼气服务网点提供的无偿和有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