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4/16 来源: 项目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初审) 审核内容: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办事条件: 1、 申请表 2、 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3、 申请名称和法人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收受材料。局公开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的材料齐全),将材料递交局兽医处,由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项目审查。局兽医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承诺时限:20个工作内报送农业部。 收费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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